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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证监会:年现金分红低于30% 不得再融资

证监会:年现金分红低于30% 不得再融资

证监会昨打包出台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购两政策

  昨日,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购两政策经征求意见后打包正式发布。其中,鼓励分红的政策更是瞄准现金分红这一对投资者更加实惠的举措,将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的条件,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提高到30%。

  昨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上述条款,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寿等机构投资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现金分红比例是其是否长期持股的重要依据,如果社保、保险等机构“预计到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回报率,则更愿意长期持有股票,而不愿意博取市场差价”。

  与此同时,中行、工行等大型蓝筹公司也均对“决定”予以积极响应,表示将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分红政策和比例区间。

  同时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也本着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代之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办法达到防范内幕交易的目标。与意见稿相比,《规定》增加一条,要求交易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发生。

  据悉,交易所即将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回购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的知情人应在交易所建立备案制度,并明确交易所对公司设立回购账户实施实时监控、特别监管的相关措施。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系统修订,将对协议回购以及我国目前尚未实践过的要约回购等回购方式予以统筹考虑。
模 具 论 坛 可 不 是 魔 聚 论 坛 LYXDJT121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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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分红要求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与证监会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述规定不再将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计入再融资的挂钩比例,从而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与此前执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再融资的约束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相比,新规还将强制分红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如果外部条件不变化,受条件约束的企业可能的分红规模将增加50%以上。

  这位负责人表示,分红政策主要针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对于准备IPO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鼓励其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主动把未来对股东回报的事项写进公司章程。“在报送材料的时候应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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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分红要求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与证监会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述规定不再将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计入再融资的挂钩比例,从而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与此前执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再融资的约束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相比,新规还将强制分红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如果外部条件不变化,受条件约束的企业可能的分红规模将增加50%以上。

  这位负责人表示,分红政策主要针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对于准备IPO进入资本市场的公司,鼓励其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主动把未来对股东回报的事项写进公司章程。“在报送材料的时候应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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